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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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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微出口管制案與大陪審團制度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及王瑜惠律師

案件概述

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對美超微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微」或「超微公司」)共同創辦人暨業務發展資深副總裁廖益賢(Yih-Shyan “Wally” Liaw)、臺灣區業務經理張瑞滄(Ruei-Tsang “Steven” Chang)及第三方承包商孫廷瑋(Ting-Wei “Willy” Sun) (下合稱「被告等人」)提起刑事訴訟。起訴書指控被告等人約莫自 2024 年起,涉嫌串謀規避美國出口管制法規,將價值至少約 25 億美元、搭載輝達(Nvidia)高階圖形處理器晶片的人工智慧伺服器非法轉運至中國。這些伺服器多數於美國境內組裝完成,屬美國出口管制改革法(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嚴格管制的戰略物資,未經許可不得銷往中國。本案涉案金額龐大,且涉及國家安全及外交政策核心利益,凸顯美國政府對規避出口管制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

Photo by Igor Omilaev on Unsplash

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概述

美國出口管制改革法授權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下稱「BIS」)管制可能對他國軍事潛力或核擴散做出重大貢獻,或損害美國外交政策及國家安全的物品出口。自 2022 年 10 月起,BIS 要求出口至中國及香港的先進人工智慧技術晶片,應取得出口許可證。2023 年起管制範圍大幅擴大,涵蓋高效能運算晶片及 GPU 加速伺服器系統,並延伸至透過第三國間接轉運至中國的行為。輝達 B200、 H100 及 H200 等先進 GPU 及整合這些晶片的伺服器均列入商務管制清單,反映美國政府認定先進 AI 硬體的運算能力具重大戰略意義,轉讓予中國將對國家安全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

被告之犯案手法

被告等人採用精心設計的多層欺騙手段規避出口管制。張瑞滄於 2024 年與一家東南亞公司(下稱「Company-1」)的高階主管達成協議,由 Company-1 擔任人頭公司向超微採購搭載輝達 B200、H100 及 H200 等先進 GPU 的伺服器,再透過經紀人網絡轉運至中國客戶。廖益賢作為超微高層,協調訂單量、時程及 GPU 配額,並指示 Company-1 向超微預付數千萬美元以預留庫存。為欺騙超微公司的法遵團隊,被告等人甚至製作虛假的資料中心倉儲租賃合約,謊稱 Company-1 為最終使用者,且擁有足夠空間存放向超微購買的伺服器。實際上,Company-1 根本沒有租用這些資料中心,且這些伺服器從未在 Company-1 存放,而是直接轉運至深圳、香港等地的中國科技公司。

為掩飾計畫,被告等人採取更激進的手段。當超微於 2024 年 10 月、2025 年 4 月及 8 月進行法令遵循稽核時,被告等人為了欺騙稽核人員,安排「假伺服器」,即沒有任何功能的伺服器實體複製品,供稽核人員查驗,或宴請稽核人員並提供假伺服器存放於倉儲的照片或影片。張瑞滄與孫廷瑋動員百人團隊,在三座倉庫中布置超過 2,100 台假伺服器,重新貼上超微標籤與序號貼紙,以通過稽核(監視器畫面截圖如下,圖片截自本案起訴書內文 Case 1:26-cr-00100-ER)。於此同時,真正的伺服器早已重新包裝於無標示箱子中,運往中國。此外,被告等人使用加密訊息交換含虛假資訊的回覆草稿,向超微公司謊報 Company-1 的銷售及營運情況,並對一些超微法遵人員施壓,要求其批准超微公司對 Company-1 出貨。儘管被告等人知悉美國 2025 年 1 月公布的新出口規則及 3 月逮捕其他違法者的新聞,被告等人仍持續進行轉售計畫,僅在 2025 年 4 月至 5 月間就轉運價值超過 5.1 億美元的伺服器至中國。

2025 年 8 月 20 日,BIS 通知超微公司,其有理由相信 Company-1 將超微伺服器轉運至中國,並將安排實地查核,同時下令超微暫停所有對 Company-1 的出貨。在 2025 年 12 月商務部出口管制官員進行實地查核時,孫廷瑋竟冒充 Company-1 律師事務所的助理「Michael」,全程陪同檢查並提供虛假陳述。查核結束後,廖益賢隨即向 Company-1 高階主管探詢結果,並要求繼續安排向超微下單以進行違法轉售。截至起訴書提出之日,BIS 尚未解除對超微向 Company-1 出貨的管制要求。

本案犯罪手法關係圖如文末圖示。

起訴罪名與大陪審團程序

美國聯邦大陪審團對三名被告提出三項罪名:一、「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1];二、「共謀走私貨物出境」[2];及三、「共謀詐欺美國」[3]。起訴書並要求被告沒收因犯罪所得的財產。

所謂「大陪審團」(Grand Jury)是重大刑事案件進入審判前的程序,與審判中的小陪審團(Petit Jury),也就是一般人在電影或文學作品中出現的陪審團職能不同。小陪審團負責聽取控辯雙方證據,判定刑事被告有罪或無罪、或民事被告是否須賠償;大陪審團則不判定罪責或賠償責任,而是聽取聯邦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審查是否存在「相當理由」相信被告參與犯罪。若認定相當理由存在,即發布書面起訴書,被告隨後進入審判程序。

大陪審團由 23 名成員組成,其姓名從選民名冊中隨機抽選,以確保社區各群體均有公平的服務機會。大陪審團聽取證人證詞並檢視文件證據,判斷是否足以支持起訴,必要時亦可要求傳喚額外證人。檢察官負責起草正式書面起訴書,但在大陪審團討論及表決時不得留在會議室內。起訴案須至少 16 名成員在場,且 12 名成員投票贊成方得提出;未達此門檻則為不起訴(no bill)。

本案大陪審團審查證據後認定存在相當理由相信三名被告涉嫌前述三項罪名,因此發布本起訴書,將被告等人送交刑事審判。惟須留意的是,本案仍適用罪疑惟輕原則,嗣後小陪審團必須接受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可證明被告毫無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才能做出被告有罪的裁決。

[1] 指控被告等人共謀在未取得商務部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商務管制清單上的電子零組件從美國出口至中國,違反美國法典第 50 編第 4819(a) 條及第 4819(b) 條及聯邦法規第 15 編第 736.2 條、第 742.6 條及第 764.2 條規定。
[2] 指控被告明知且故意出口或促成出口違反美國法律的受管制物品,違反美國法典第 18 編第 554 條。
[3] 指控被告透過欺騙手段妨礙商務部在出口許可證執法及核發方面的合法職能,違反美國法典第 18 編第 371 條。

本文參考資料:

  1. 超微出口管制案起訴書_Case 126-cr-00100-ER
  2. Handbook for Federal Grand Jur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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