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墨西哥州對決臉書:政府與跨國科技巨頭的法律戰
作者:司徒嘉恒資深顧問
2026 年 3 月 25 日,新墨西哥州的陪審團認定,社群媒體龍頭 Meta(旗下包括 Facebook, Instagram 以及 Threads)損害了州境內兒童的心理健康,並且認定 Meta 決策階層明知其社群媒體上存在未成年人情色剝削的泛濫情況隱匿不報,經過將近七週的密集審理,判決 Meta 違反了新墨西哥州的不公平競爭法(Unfair Practices Act),應處以 3.75 億美元的罰款。同一時間,加州的洛杉磯地方法院裡,陪審團也針對匿名原告因為使用社群媒體而導致的心理損傷,裁決 Meta 及 Google 合計應支付六百萬美元的損害賠償。社群媒體透過演算法的設計機制,導致使用者的濫用、成癮、損害心理健康,以及散播有害言論內容而製造的社會問題,因為這兩件案子的判決結果,再度進到公眾的視野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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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各州之檢察總長,多為民主普選程序產生,其職權不限於代表州政府起訴犯罪,若州議會立法授權,亦可以代表州政府主權提起民事案件。新墨西哥州現任檢察總長 Raúl Torrez 於 2022 當選後,2023 年即對 Meta 提起訴訟,他以曾經任職聯邦政府檢查官、聯邦司法部的經歷,主張打擊邊界偷渡及毒品、人口販賣集團,人口販運及情色犯罪大量使用 Facebook / Instagram 作為溝通及交易媒介,也成為他的打擊對象。
新墨西哥州的主要法律論點如下。
第一,新墨西哥州指出:Meta 內部研究文件顯示,Meta 高層明知其使用者成癮的風險、以及平台上流通的各種危險資訊,但與 Meta 公開宣稱者不同,事實上 Meta 並未將安全放在最優先,也未投注足夠的資源刪除或防範有害訊息的散播,產品設計之本質是不斷引誘使用者成癮,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足。同時,Meta 亦未完整告知使用者關於社群媒體平台使用之相關健康風險。因此,新墨西州主張:Meta 有不公平、誤導他人的商業行為,已違反該州的不公平競爭法。
第二,新墨西哥州指出:Meta 並未積極防堵人口販運、未成年人情色交易或訊息的傳播,讓潛在性侵犯或人口販運更容易接觸未成年人和青少年;Meta 也未積極採用認證使用者實際年齡的措施。因此新墨西哥州主張,這種商業行為與操作模式,已違反該州的公共政策與風序良俗。
第三,上述的商業模式,是不當利用 Meta 與其使用者(包括青少年、家長)之間的資訊落差,促使他們在 Meta 提供的服務上開設帳號,讓 Meta 得以從中間接獲利。
最後,由於Meta的廣泛滲透率及影響力,新墨西哥州要求法院將 Meta 宣告為對於該州人民的健康及福祉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公害」(public nuisance)。若被被宣告為公害,則新墨哥州有權力要求 Meta 予以改正。
新墨西哥州在起訴的事實證據方面,由二個部份構成:第一,是大量的公開資訊,例如 2016 年 BBC專 題報導 Facebook 上有由性侵前科的使用者組成的戀童癖及未成年色情訊息的群組,而即使在 BBC 專題報導發表後多年,Meta 仍未積極處理或改善其通報機制;2023 年華爾街日報也做過類似的吹哨人式專題報導,並且導致美國國會對 Meta 進行聽證會調查程序。
第二部份,則是州檢察總長下轄的調查人員,在 Facebook / Instagram 設立多個「假帳號」,偽裝為單親媽媽或者未成年青少女,以歷來執法人員已知的各種「行話」測試是否會吸引戀童癖或其他使用者交換未成年情色資訊,並觀察演算法如何製造更多相關資訊的擴散及使用者之間的互動行為,以及相關的舉報機制是否發揮作用。檢方調查人員設立的帳號,在「短短數小時內」就被演算法主動推薦了大量色情與掠奪性內容。檢方在收集相關資訊後,認定Meta的社群媒體平台宣稱的各項保護機制均未發生作用,以此支持「Meta 存在著普遍的不公平、虛偽不實的商業行為」。
結語:馬拉松式法律戰與給臺灣的啟示
新墨西哥州的案件雖然在 2026 年 3 月取得了階段性的勝利,但這場針對社群媒體巨頭的法律圍剿尚未畫下句點。以下幾點後續觀察,不僅關乎Meta的營運模式,亦值得臺灣法律界與社會大眾參考:
一、 公害(Public Nuisance)之訴仍懸而未決。雖然陪審團已針對「不公平競爭法」部分做出裁決,但新墨西哥州檢察總長訴訟中的另一項重頭戲——「公害」(Public Nuisance)情節,預計將於 2026 年 5 月進行另一場陪審團審判。檢察總長主張,Meta 的產品設計已構成對公眾健康與安全的實質干預,如同污染水源或環境一般,Meta 有責任「消除(Abate)」其平台上充斥的成癮性與色情剝削誘因。這場五月的審判,將決定法院是否會強制要求Meta從底層演算法架構進行重大調整。
二、 「違規次數」的定義爭議與罰款落差。在本次判決中,雙方曾針對「何謂一次違規」展開激烈法律攻防。檢察總長主張,Meta 對新墨西哥州未成年人的每一次有害內容推播、或是每一句誤導性的安全聲明,都應被視為獨立違規,依據法律可處以每次 5,000 美元的民事罰鍰。按此邏輯計算,總金額本應高達數十億美元。然而,最終陪審團裁定的 3.75 億美元罰款僅約為州政府最初主張金額的五分之一,顯見陪審團在認定「違規數量」上採取了相對保守的標準,這也反映了數位環境下界定損害次數的法律困難度。
三、 臺灣《公平交易法》的潛在路徑。新墨西哥州的案例為臺灣民眾提供了一份極具價值的「訴訟藍圖」。事實上,臺灣《公平交易法》中關於「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 21 條)、「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第 25 條)的規定,與新墨西哥州的不公平競爭法精神高度契合。當社群媒體平台利用資訊不對稱,誘導兒少使用者成癮並藉此獲取數據利益時,這類行為在臺灣亦可能構成公平交易秩序的損害。
臺灣的《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亦可做為請求之基礎。
臺灣《公平交易法》亦賦予受害者民事請求權(第 30 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消費者保護法》尚有透過消保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訴訟的管道。臺灣公民不一定要坐等公平會主動調查,亦可參考本案邏輯,針對平台設計的不公平競爭本質提起訴訟。新墨西哥州的這場勝仗證明了:即便面對跨國科技巨頭,透過現行的公平競爭法框架,政府與公民仍有機會迫使企業重拾其應負的社會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