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因應中國證監會對回台上市的挑戰?(下)
作者:楊家欣律師、林家如律師、許庭瑄律師
為了因應中國證監會的審查流程,台灣證券交易所(下稱「台灣證交所」)也不得不調整上市申請通過後最多 6 個月內必須完成掛牌之規定:原則上,上市申請通過後,公司 3 個月內須掛牌交易,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長一次,最長 3 個月;例外情形下,公司如受主要營運地國、重要子公司註冊地國的法令限制(如中國證監會的備案要求)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重大政經環境因素影響時,得申請再延期,其股票上市買賣日至遲不得逾上市契約生效後 1 年。此外,台灣證交所也明確表態: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及「備案通過與否」均屬於重大訊息,公司應就此發布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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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試行辦法,如企業未履行備案程序而違規發行上市,將面臨巨額罰款,除企業本身罰款人民幣 100 萬元至 1000 萬元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甚至未履行監督職責之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也有相應罰款,相關負責主管、人員也都可能面臨個人罰則,處罰範圍甚廣。違反試行辦法或其他法律規範情形嚴重者,中國證監會甚至有權對該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之措施,意即禁止其他一定期間內擔任上市公司董監事、經理人或從事證券業務。截至目前,雖尚無企業因未備案而受罰的案例,但企業仍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除備案程序外,試行辦法也強調境外上市企業應「依法合規經營,遵守外商投資、國有資產管理、行業監管、境外投資、國家保密法、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這與中國近期逐漸強化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網路、數據安全等法規(如《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 年版)》、《網絡安全審查辦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法規形成呼應。
外資審查方面,企業如涉足關係國家安全與戰略穩定之敏感領域,例如軍工、關鍵基礎設施、重要資訊技術與互聯網服務、金融服務、關鍵技術等,應依《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申報進行安全審查。此外,若業務屬於《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所列禁止或限制投資領域(如網路新聞服務、出版業務、電視電影製作、學前教育、醫療機構等),亦應遵守相關外商投資禁止或限制的要求。
網路安全層面,企業如符合下列兩項情形之一,則須依《網絡安全審查辦法》進行安全審查:(1)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業者採購網路產品與服務;(2) 網路平臺營運業者開展資料處理活動。如掌握超過 100 萬使用者個人資訊的網路平台營運業者要赴中國境外上市,也必須申報網路安全審查。
數據安全方面,若企業在營運過程中涉及將產生之個資或數據提供至境外,如(1) 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2) 處理超過 100 萬人之個資的業者提供個資至境外;或(3) 一年內累計向境外提供 10 萬人以上之個資或1萬人以上之敏感個資等,則應依《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
在此背景下,企業除面對中國層層監理要求,亦須兼顧台灣資本市場對上市企業資訊揭露之高度要求,與中國對特定業務數據與敏感資訊之審查要求,因兩岸法規存在制度上的衝突與落差,這也使得企業須設法在資訊揭露與資料保密之間取得適當平衡,避免違反任一法域之規定。此外,若台商涉及中國境外上市,其中的股權轉讓或資金移動,亦會面臨兩岸稅務與外匯管制的高度複雜性與合規風險。
在此背景下,對於擬回台上市之台商,可考慮採取以下因應策略:
- 短期而言,先全面盤點現有的營運與控股架構,評估是否可能落入「間接境外上市」的判斷標準。同時,應審慎檢討是否有必要調整股權結構及業務市場佈局,以降低潛在法規風險。此外,建議及早諮詢並委任具備跨境資本市場實務經驗的律師團隊,提前準備備案與上市所需的合規文件,預留與金融監理主管機關的溝通及商議時間,以提升審查效率並加速整體上市進程。
- 中長期而言,可考慮調整市場佈局,逐步實現營運區域多元化,降低對單一法域政策的依賴與風險。同時,建立能橫跨兩岸的法遵與法務團隊,強化資訊揭露、內控制度、稽核機制及法律遵循,以確保符合不同法域間之監管要求。
總結而言,中國證監會要求境外上市備案之制度所帶來的法規變革,對於有意回台上市的台商而言,不僅牽涉兩岸金融監理規範,考驗企業法規調適能力,更為企業帶來全面檢視、重新建構企業控股架構、資訊揭露機制與營運策略的契機。唯有及早部署、完善法遵規劃,始能在日趨複雜的監理環境中,兼顧市場機會與法規風險,實現企業永續經營與跨境發展的雙重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