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川普「對等關稅」衝擊下的契約風險管理

作者:林家如合夥律師

美國總統川普於臺灣清明連假期間(美國時間 2025 年 4 月 2 日)發布「對等關稅」行政命令,瞬即引發全球股市動盪。許多臺灣企業主在假期間便陸續接獲境外商務夥伴的關切與詢問。尤其對具備自有產線的實業家而言,這波關稅政策所帶來的衝擊,不僅遍及全球,更持續發酵。經營者心中浮現的最大疑問莫過於:「下一步該怎麼辦?」

若從法律與契約角度來看,面對此波關稅風暴,企業可從兩大面向進行應對:其一,盤點既有契約條款;其二,調整未來契約架構。

既有契約的盤點與風險評估

美國「對等關稅」命令將顯著提高出口至美國的履約成本,甚或擾亂原有供應鏈安排,造成企業履約困難。此時,是否能主張不可抗力條款成為關鍵。近年因 COVID-19 及中美貿易戰等事,雖有不少相關討論可資參考,但各國法院對「不可抗力」的認定,仍多嚴格依照個案之契約文義加以判斷。若契約中並未明文將「政府關稅命令變動」列為不可抗力例示情形之一,僅靠一般性描述(如:當事人無法預見或控制之事件),往往難以說服法院將其涵蓋其中。

此外,許多臺灣企業長期依賴訂單(PO)交易,未簽訂正式契約,僅以 Incoterms 簡略定義交貨條件。當使用「完稅交貨(DDP)」條款時,賣方需獨自承擔關稅成本;若為「工廠交貨(EXW)」條款,則成本壓力轉嫁至買方。至於一般常見的「船上交貨(FOB)」及「成本、保險與運費(CIF)」條款,雖然進口清關及相關關稅通常由買方負擔,但在目前美國「對等關稅」命令牽連甚廣的情況下,此類簡化的契約架構,將可能在關稅變動導致履約障礙時,產生諸多爭議,法律保障相對薄弱。建議企業主應儘早啟動既有合約的盤點作業,檢視相關條款風險,模擬可能談判情境,及早擬定應對策略。

新簽合約的策略調整

針對未來尚在洽談或即將簽訂的合約,企業可從以下五類條款著手調整,擬定相關條款時,應把握明確敘述觸發條件與影響範圍之原則,以免解釋空間過大而喪失保障。

  1. 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雖然傳統上關稅並非典型不可抗力事件,但若能明確列入「政府關稅相關政策異動」等字樣,將有助於爭取免責或延期履行空間。
  2. 法律或稅制變更條款(Change in Law/Tax Clause):此類條款往往較能涵蓋如關稅調整等政策變動,並提供價格調整或履行條件變更的契約依據。若能在契約中納入此類條款,將可減緩援引例如我國民法第227-2條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相關規定的舉證負擔。
  3. 終止條款(Termination Clause):倘若爭取「無條件終止權」未果,則可考慮設計以關稅調升致使履約不符成本效益為特定觸發條件之終止條款。
  4. 定價條款(Pricing Clause):於合約明確載明關稅變動導致的成本,由哪一方承擔。可考慮設計浮動價格機制或價格調整公式,將關稅風險合理分配予雙方。
  5. 履約時間條款(Timeline Clause):因關稅政策變動可能造成原物料延遲與供應中斷,建議得於合約中明確定義履約時間為他方履約之先決條件或己方保證履約之期限,並設定遲延履約緩衝期與相應責任分擔機制。

結語

川普總統此次的對等關稅命令,無疑再次敲響全球供應鏈風險控管的警鐘。對臺灣企業而言,過去習以為常的「價格競爭優勢」,正面臨來自地緣政治與政策波動的嚴峻挑戰。唯有及早進行契約體檢,強化法律條款設計,並建立動態應對機制,方能在國際貿易的風暴中維持穩健航向,化風險為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