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泰山對街口金融科技一案,看台灣法院對併購交易實務理解上的盲點

/
泰山企業對街口金科案判決,法院認定街口金科非善意相對人,僅因其未獨立查證泰山企業內部程序。真正善意判斷應調查街口金科是否實際知悉泰山內部控制爭議並參與共謀,而非要求不可能達成的形式合規查證標準。